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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搭售、索赔减少、流程混乱以及电动自行车

编者按:当电动自行车成为我国大多数家庭出行的“标配”时,其背后隐藏的消费陷阱和盲点不再是个体消费者偶尔关心的问题,而是关系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公共问题。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自行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持续增长,消费者投诉纠纷时有发生。今天,法治经纬版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两大隐痛——“不可避免的保险”和“车不耐用”。推出专题报告,深入探讨行业在保险、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风波,明确贸易商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探索有效监管和行业规范的可行路径。我们期待监管的实施构想和推动“小轮子”上的“更多民生”稳定长远发展。保持专注。见习记者于天行记者张守坤没多久,女士就发现了。家住广东省汕头市的严先生出门上班时,将电动自行车停在楼梯底下。报警后,他得知车辆被盗,并拆除了追踪装置,追回希望渺茫。这时,他突然想起自己买车时多花了100元购买了一年期的电动保险保单。字样规定,盗窃、盗窃事故发生并报案15日后,失主提供相关资料后即可办理理赔程序。按要求提交材料一个多月后,理赔结果来了:他得到了一辆同型号的新车,只需要支付年销售额10%的免赔额。车辆的价格。 “我只花了几百块钱买了一辆价值3000多元的车就赔了,如果我不买保险,我就得赔自己。”那小姐还是觉得自己很幸运。然而,并非所有电动自行车车主都“幸运”。作为保有量3.8亿辆的“全民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实用成为不少市民出行的首选,但也随之产生了交通安全隐患。机动车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虽然电动自行车没有强制保险要求,但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来承保风险。目前,市场上主要的电动自行车保险包括第三方责任险、驾驶意外险、盗窃险等。综合保险应该涵盖发生事故或汽车丢失时的经济损失,但事实是此类保险的投保率较低nce 总是很低。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在北京朝阳区、天津河东区、海南省海口市街头随机采访了多名电动自行车车主。他们发现,保费率低的背后是一些保险机构和销售店在宣传、理赔、退保等方面的混乱,让不少消费者望而却步。强制共享还有隐藏的技巧:“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的国家标准,上牌前必须购买保险。”去年12月,广东的罗女士在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店买车时,店主告诉他此事,并要求他购买98元的保险。尽管心存疑虑,罗女士还是拿钱好好办了驾照。放心后,罗女士在相关APP中查看了政策信息。多次询问店主,对方只说敷衍顺便说,“牌照签完两三天就可以看到了。”不想这样,罗女士就上网搜了《“买车心得”》,还咨询了当地车管所网上办事机构,才得知真相:自行车保险采取的是自愿购买的原则,目前并没有“必须买保险才能上牌”的规定。后来,罗女士向品牌总部投诉,店主“自证清白”,于是发了一张截图称自己没有买车。 投保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退款,却又加上“可能无法退款”。经过罗女士的再三坚持,店主终于退还了保费。 “一些自行车销售店以不买保险就没有执照为由,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这涉嫌违反现行法律规定。需要保险的,必须自愿签订保险合同。 ” 柯伦目前,电动汽车并未纳入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自行车保险属于强制保险范畴,当地法规往往是鼓励的。一些商店以“新规定”为借口强行销售保险,毫无法律依据。不过,陈艳红也提醒,是否需要保险取决于车辆性质: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明确,电动自行车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购买保险不属于法定义务;车辆因改装或者超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的,需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买车时,买家首先应检查汽车的参数,避免因错误的特性而带来风险。主要信息并不透明:“如果车丢了,只要有材料,我们就会得到一辆一模一样的新车。”去年10月,陕西的杨女士在当地一家电动自行车专卖店买车时,店主的一番话说服了他,以2800元的价格投保防盗险,他在店主的指导下很快通过APP完成了投保。但今年8月汽车被盗后,杨女士在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困扰:保险公司表示只能赔付1900元。 “我们明明承诺了新车在保险期限内丢失了可以赔付,为什么不仅要赔车,还要从赔偿中扣除钱呢?他联系保险客服,发现赔偿的是汽车的购买价,还扣除了汽车的折旧费”。我收到了成功投保后才能获取电子版文件。我还没有机会仔细阅读它。 ”杨女士告诉记者,他最先相信了店主的宣传,但直到理赔后才发现,保险的“方便”源于不对称。记者调查发现,杨女士的遭遇并非孤例。不少消费者反映,在投保时,保险客服并未主动告知“改装电动自行车不予承保”等重大除外责任。但发生保险事故时,用于拒绝赔偿;网上购买保险时,“先付款后看条款”的情况很常见,消费者看到问题也只能承认不高兴。陈艳红分析称,暴露了行业三大问题:一是主拒绝条款缺乏义务盘。诸如“改装车不予赔偿”等条款未明确注明,属于违规行为。反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必须对免责条款给予充分告知并予以明确说明;二是网上投保流程不合理,“先付费后查看条款”剥夺消费者知情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第三,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格式条款扩大免保范围,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电池自然损耗”等作为免保理由。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保险法而无效。申请流程存在漏洞 今年9月,北京的张女士在某平台上发布了电力保险的广告。他认为自己每天都要上下班,购买保险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于是,他很快就完成了保险申请。但第二天,朋友提醒他“改装车出事故不赔钱”,这立刻让他大吃一惊——他的车被解除限速,成了改装车。女士立即提出申请。张某要求自首,但平台并未批准。相反,他先打了电话。面对“改装车是否赔偿”这一主要问题,客服始终回避,只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赔偿”等含糊其辞的表述。直到张女士多次询问,客服才承认限速改装车不在赔偿范围内。即便如此,客服并没有立即取消保单。相反,他们极力劝说张女士保留这一政策,甚至建议“可以骑未经改装的自行车,也可以骑家人朋友的共享单车”。原来是直到张女士坚持退保,客服才犹豫是否办理退保手续。 “整个投保流程太不规范了。”张女士抱怨道。申请保险之前没有收到拒绝通知。购买保险后,才会以电子方式收到保单和拒绝通知。不需要签名,只能通过确认号和身份证号在pam中完成。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不少改装电动自行车车主在发生事故后,都会遇到保险公司以“车辆必须认定为机动车”为由拒绝赔付的情况。那么,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合理呢?电动自行车的保险权利可以改变或超越吗?陈艳红认为,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速度自行车应≤25公里/小时。当限速提高且车辆速度超过标准时,车辆即可被认定为电动助力车或电动摩托车,两类车型均属于机动车范畴。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提高车速限额而故意隐瞒改装车辆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事故拒绝赔付,且不退还保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且这种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虽可以拒绝赔偿,但必须退还保费;但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车辆发生变更,但仍同意承保,则可以n 不再以“车辆属于机动车”为由拒绝赔偿。北京赢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雅丽认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没有明确将改装或超标准的自行车界定为机动车。只是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是摩托车。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实践中,既不能领取机动车牌照,也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证。从管理逻辑来看,不应该认定为机动车。 “至于能否享受保险权益,主要还是看保险合同。”赵亚丽补充说,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包含“修改或者超期”内容,免责条款中明确规定“参保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则改装或超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绝对无法享受保险权利;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车主仍有权主张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主编:杜轩 发言时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