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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讲述了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讲述了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例——乘客开门或乘车时善意的人发生事故,谁负责、如何赔偿?
2025-11-04 06:37:11
来源:平凡人
本报记者 卫哲哲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重要利益。日常生活中,车内人员快速打开车门与他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人”。此类事故通常是由于疏忽造成的,但往往会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有的还导致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开门杀人”等交通事故纠纷如何确定各方责任?如何引导交通参与者提高规则意识?如何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充分的救助?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解读典型案例,明确裁判原则。乘客“开门杀人”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须依法赔偿【案件事实】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在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注意力不集中,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相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抛锚。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所驾驶的汽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不过,保险公司强调事故是由打开车门的乘客造成的。保险公司为司机提供保险,不应对乘客的行为负责。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须承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各种损失共计24万余元;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司机辛某支付了4200元,上门乘客陈某支付了周某1800元。 【解说】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当事人责任损害的,交强险必须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按照保险合同投保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人补足;如果伤害还不够,还得用酷刑哎呀。法院认为,本案中,辛某未将车停在道路右侧,陈某在未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擅自打开车门,造成周某受伤。这两种行为共同造成了伤害。就受害人而言,机动车当事人是完整的,陈某、辛某均属于机动车当事人,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当事人。保险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旅客责任部分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部分,司机辛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不仅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救助,而且还加强了保险保障力度。然后是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责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负责人表示,“驾驶员和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轻微过失酿成重大事故。”公安交管部门确定全部责任后,“好心人”的驾驶人还可以根据情况减轻责任,费用、伤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损失。乘客、机动车方的责任都要减轻。 “出于善意”,如果两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人构成重大过失,且有能力规避风险,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也必须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一庭表示,本案判决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唐某操作不规范,对事故负有责任。公众的日常出行。两党之间形成的。骑行平台公司等各方。这对人民法院明确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负责人表示,本案合理认定了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上的网约车加强安全,提高网约车运营底线。 上一篇:这“零食”可不小啊!百年川菜开启“美食之旅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