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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在家工作时,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

上下班途中或在家工作时,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民生第一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对上下班工伤、在家工作工伤认定等具体情况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损害保险司有关工作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记者:《意见(三)》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与工作相关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因工受伤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工伤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每年有超过200万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013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今年,《关于贯彻落实〈工伤条例〉的意见》《工伤有关规定》的规定ns“(三)”旨在进一步明确对《条例》有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符合提高法律监管水平,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中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记者:《意见(三)》细化相关损害认定具体内容是什么?您在工作吗?答:一是细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个要素。 《意见(三)》第一条至第三条详细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事由等具体条件,有利于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维护职工权益。第二个是要明确“上下班”的具体情况。 《意见(三)》明确,职工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它细化了四种类型的具体情况。对合理工作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与对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的总体保护是一致的。记者:《意见(三)》明确了哪些情况可以认定工伤以及认定依据?答:第一,明确医疗伤害违法行为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关于工伤医疗救治中的医疗违规行为在实践中能否认定为工伤,《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治疗过程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但医疗侵权造成的伤害,并非因工伤事故或者因工患病造成的,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相关医疗和经济补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二是明确在家工作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工伤主要是因工作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意见(三)》第九条明确,根据单位安排在家工作,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家工作期间确实因工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家工作不影响工伤认定。但工作中的简单沟通使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属于临时性、偶然性的,不属于工伤。同时明确员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家完成的工作是基于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与日常工作强度和就业状况总体相符。如果明确工人有休息时间,则可以将其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三是明确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因法定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不属于工伤。 《意见(三)》第五条明确,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职工伤亡是指职工故意犯罪、醉酒、吸毒造成的伤亡。虐待、自杀或自杀等合法原因,不属于工伤。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四是明确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依据。 《意见(三)》第六条明确,“非主要责任”的认定必须以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依据。同时,如果无法证明发生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则不予认定工伤。即,如果有关部门尚未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且投保人无法证明自己因非人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保险管理机构部门必须做出不予承认工伤的结论。五是明确因工死亡时间的依据。针对实践中对死亡时间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意见(三)》明确,工伤职工死亡时间按照确定公民死亡时间的标准和依据,即以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没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为依据。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时间的,以该证据确定的时间为准。记者:《意见(三)》对于认定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如何规定的?工伤?答:一是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确认劳动关系。为了有利于方便因工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意见(三)》第十条明确,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确认劳动关系;如有争议且难以确认的,须通知申请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确认。二是明确受理违法分包、私人关系案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相关规定明确,违法分包的使用单位及所属单位必须承担工伤相关保险责任。 《意见(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此类情况下劳动者的工伤权益。记者:《意见(3)》如何特别明确相关处理政策?答:一是明确工作能力考核等级发生变化时相关待遇调整。因工负伤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审查申请,评估结论发生变化的,自最终评估结束次月起按照新的评估结论进行相应变更,一次性伤残补助不予调整。二是明确新费用相关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所称使用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职工未依法办理保险登记或者仅办理保险登记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还包括用人单位部分职工未依法办理保险登记或者仅办理保险登记但未依法缴纳工伤相关保险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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